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直销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确认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Mon Jul 06 00:00:00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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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3号);
2、《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务部商资函(2005)98号);
3、《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务部商资函(2006)5号)。
申报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2、国外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4、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交纳了保证金;
5、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材料目录:
1、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4、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办理程序:
自治区商务厅收到初审合格文件后出具确认函,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市场秩序处 联系电话:0471-6944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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